“群体灭绝罪”原文为Genocide.“防止和惩处群体灭绝罪行公约”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。从那时以来,这一公约的中译本一直将Genocide译为“种族灭绝”。但该公约所说的“种族灭绝”是指任何行为,意图将一个民族、族裔、种族或宗教团体如犹太教全部或部份毁灭。因此,Genocide一词译为“群体灭绝”更为确切。由梁实秋主编、台湾出版的《远东英汉大辞典》将Genocide译为(人种、国民等之有计划的)集团大屠杀,种族灭绝是更加全面、精确的。
或许有人认为,江泽民这些罪行主要是在中国国内犯下的,美国一个地方的联邦法院受理此案是否越俎代庖,狗拿耗子多管闲事?然而,这一公约的签约国早已清楚地表明,即使一个政府只对它自己的公民进行群体屠杀,这也不是一个国家管辖内之事,而是国际可以共同关注的事件。这也就是“人权无国界”“人权高于主权”的道理,正是根据这一原则,该公约指明国家元首如果犯有这种罪行,他将不享有豁免权,就象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塞维奇、红色高绵头目被押上国际法庭那样,难以逃脱世界人民的正义审判。
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一伙镇压法轮功的行动公开以来的三年期间,无数事实说明:江泽民犯下的多种罪行之中,除了上面所谈的“群体灭绝罪”以外,还应包括他严重违反另一国际公约,犯下该公约所列举的一系列罪行。该公约即由联合国通过并于1987年生效的《防止酷刑、残忍、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惩罚公约》。三年多以来江泽民及其集团对法轮功实行“名义上搞臭,经济上截断,肉体上消灭”政策。
正是江本人首先宣布法轮功是“邪教”,指示成立610办公室,下达“对法轮功不必讲法律”,对法轮功学员可以“打死白打。打死算自杀,不查身源,直接火化”的内部指令。据不完全统计,仅仅在酷刑虐待下死去的法轮功学员已有五百多人,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入拘留所、精神病院、劳教所、监狱遭受种种酷刑、强体力劳动及精神折磨,骇人听闻的五花八门的残酷暴行,如:超标电刑,坐老虎凳,熬鹰(长时间不许睡觉),曝晒,强光照射,冰冻,火烙,竹签插入手指,苏秦背剑(将手臂反拷),剥光衣服,强迫堕胎,长时间吊到屋顶,摧残妇女及男人私处,关进笼子,关进精神病院并大量注射损伤神经药物……等等,其中很多酷刑甚至用在妇女、老人身上,连未成年人也未能幸免。
从毛泽东起,中共领导人一向迷信暴力,轻视法律。毛泽东曾在一份内部文件中公然批示:“要人治不要法治”,亲口对名记者艾德加.思诺自我吹嘘说:“我是老和尚打伞,无法(发)无天!”他们把自己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──宪法看作一张废纸,把自己以国家名义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视为游戏一般,是否遵守奉行还要看对他们维持其专制统治有利还是有害。他们蛮横地以为可以我行我素,不受任何制约,殊不知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,民主、自由、人权、法治等普世价值已成为思想主流和行为准则,暴君和暴徒们肆无忌惮,为所欲为的日子已经不长了。
他们虽然力图控制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一切传媒,掩饰其见不得人的种种丑行。但毕竟不能一手遮天,掩盖天下人之耳目。他们的一切罪行早已暴露并将会彻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。江泽民一伙被送上审判台的日子即将到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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